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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转身被绊倒索赔13万,法院:驳回!他人正常行走无过错

2023-09-26 20:14:41 分类 : 热点 来源 : 大洋网 围观 : 288 次

突然转身被绊倒索赔13万,法院:驳回!他人正常行走无过错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民法院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重要职责使命,9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法院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包括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案,伪造动态人脸识别视频侵害公众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不赡养父母要求分家析产确权被驳回案,严惩冒充养生专家诈骗老年人犯罪案等,分别从环境权益、文明出行、个人信息保护、家庭和谐、善意文明执行、诚信守法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赡养父母却要求分家析产确权

法院:赡养义务不因分家析产而免除

叶某与骆某为夫妻,二人共同生育儿子叶甲、叶乙以及女儿叶丙。叶某和骆某在村集体分配的两处宅基地上分别建造房屋。2001年3月24日,叶某与叶甲、叶乙签订《分房屋书》,约定涉案宅基地房屋分给叶甲,叶某另一处宅基地房屋分给叶乙。叶甲和叶乙各住所分房屋并负责父或母的生养死葬,但叶甲与叶乙均不尽赡养义务。

叶某身故后,叶甲申办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手续,骆某、叶乙、叶丙拒绝协助。骆某、叶丙要求叶甲向骆某承担赡养义务才同意房屋归其所有。叶甲遂向法院起诉,以农村家庭由男性决策确定财产归属为由,要求确认涉案宅基地房屋归其所有。

广州中院认为,《分房屋书》虽由叶某、叶甲、叶乙签名确认涉案房屋给叶甲,但鉴于其他权利人骆某、叶丙以及叶乙对该协议均存在异议,故叶甲只有在该分家协议的效力得到确认的前提下,方可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主张确权。即便骆某当时对于签订《分房屋书》并无异议,但因叶甲、叶乙不尽赡养义务,在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的前提下,为保证骆某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应驳回叶甲关于房屋确权的诉讼请求。故二审驳回叶甲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典型意义:对“重资财、薄父母”行为给予否定评价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分家析产而免除。在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依附在共有财产上的养老权益应受保护。本案判决对“重资财、薄父母”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兼顾情理与法理,彰显司法裁判的温度,蕴含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价值导向。

转身被行李箱绊倒致骨折索赔13万

法院:他人正常行走无过错

某日,刘某从某购书中心服务台走出,林某拖着拉杆箱从服务台前经过,刘某经过林某身旁后,突然转身并急促前行,不慎被林某拖行的拉杆箱绊倒并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入院检查为掌骨骨折。双方因调解不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在购书中心拖行拉杆箱缓慢行走,属于正常行为。而刘某先从林某前方走过并转身与林某对向而行,后又在林某身后转身前行,即其在行走中突然改变方向,并紧临他人身后穿行,却没有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导致被拉杆箱绊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刘某对此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在此过程中,林某作为正常拖行拉杆箱的行人,无法预见刘某会在其身后突然转弯,且刘某转身至碰到拉杆箱的时间极短,林某亦无法做出判断和相应处理,加之林某拖行拉杆箱的动作不存在明显不妥之处,故行走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由突然转身改变行走方向的刘某负责,即林某对刘某摔倒受伤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法认定侵权责任而非“谁伤谁有理”

构建美好和谐的社会有赖于全体公民自觉注重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本案判决通过对于侵权责任的准确认定,纠正对于“谁伤谁有理”的错误认识,倡导公民遵守规则,保护公民对合法合理行为的可预期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共建社会新文明、新风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谢平、肖晓丽

[ 编辑: 何雯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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