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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2023-04-27 23:33:20 分类 : 热点 来源 : 大洋网 围观 : 466 次

《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26日,《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民意。《意见稿》明确了六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直管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存在其中之一,租赁合同将解除,承租人应交还房屋使用权并搬离房屋。市民可以在5月26日之前反馈意见。

《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资料图。

广州直管房分布在这六个区

广州市住建局表示,广州市直管房的形成有着较长久的历史背景,数量大,情况复杂,分布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

随着时代发展,直管房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目标,但由于直管房管理工作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可参照,难以满足现阶段直管房管理及发展的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直管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直管房使用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及责任,有必要出台办法。

《意见稿》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由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直管房管理。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负责本市直管房管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指导各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住建房管部门及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直管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规划、消防、城管及属地街、镇等部门依职能配合做好直管房管理工作。

住宅每期合同期限原则不超5年

《意见稿》明确,直管房住宅主要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承租直管房住宅以家庭为单位,并且满足户籍、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住房面积紧张、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条件。新租赁的直管房住宅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本办法施行前已收取的除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可免收租赁保证金。

根据《意见稿》,直管房住宅承租人之间自愿协商,属于广州户籍、且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在同一行政区内调换房屋的,可在区级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办理所承租直管房的互相调换的手续;属于跨区调换房屋的,可在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办理所承租直管房的互相调换的手续。

《意见稿》提出,直管房住宅每期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直管房非住宅每期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6年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论证,但每期合同最长不得超过12年。直管房中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修缮、保护等特殊需要,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租赁期可适当延长,但每期合同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六种情况会导致合同解除需交还房屋

《意见稿》明确,直管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存在六种情况之一,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交还房屋使用权并搬离房屋。

六种情况包括: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承租资格;住宅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不符合承租直管房住宅资格条件;住宅承租人连续欠租达6个月或累计欠租达12个月;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私自调换直管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实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经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意见稿》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明确了对逾期不搬迁的处理,即应当交还房屋但原承租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还的,房管部门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收取占用费。租赁合同约定的占用费高于房屋租金参考价2倍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直管房承租人或住户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意见这样提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26日-5月26日

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http://zfcj.gz.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28092#/index(点击附件文本阅读或下载)。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形式反馈(电子邮箱:fangguanchu@gz.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邮编:510000)。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 编辑: 李若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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