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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诉“蓝月液”侵权,法院判决

2023-05-14 00:27:45 分类 : 热点 来源 : 大洋网 围观 : 434 次

“蓝月亮”诉“蓝月液”侵权,法院判决

大洋网讯 都是洗衣液,都是蓝色外包装瓶,你叫“蓝月亮”,我叫“蓝月液”,两者是同一家吗?有区别吗?还是存在“搭便车”出售山寨产品?“蓝月亮”为此告上法院控诉“蓝月液”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5月12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增城法院审理后,判决出售“蓝月液”的某商贸店赔偿30000元。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是生产洗衣液、洗涤剂、清洁剂等日用品的知名企业。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蓝月亮”、蓝月亮洗衣液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其许可蓝月亮公司使用前述注册商标,并授权其可针对上述商标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事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维权行动。

“蓝月亮”诉“蓝月液”侵权,法院判决

2022年,蓝月亮公司发现,某商贸店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的“蓝月液”洗衣液使用的商品标识和整体包装与蓝月亮洗衣液相似,瓶身颜色同样是广泛的蓝色,瓶子形状也与蓝月亮洗衣液包装形状十分相近,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蓝月亮公司认为,某商贸店的行为侵害蓝月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由于该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对蓝月亮公司的商誉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商贸店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商贸店已经下架了涉案侵权产品,未再销售“蓝月液”洗衣液。

“蓝月亮”诉“蓝月液”侵权,法院判决

增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商贸店赔偿蓝月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董斯颍指出,合法经营是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基础,有的经营者抱着“傍名牌”的想法,在商标、包装上打“擦边球”,企图达到与知名商标相混淆的效果,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与知名商标有直接关联,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益,侵害知名商标权利人利益,这种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商贸店销售的侵权产品也是洗衣液,且其包装、装潢与蓝月亮洗衣液极为近似,结合蓝月亮洗衣液的知名度及包装、装潢的独特性,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足以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蓝月亮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蓝月亮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某商贸店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某商贸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蓝月亮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某商贸店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

法官提醒,对于销售者而言,对商品来源应承担必要的、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若明知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电子商务平台购物时应选择信誉度较高、得到相关公司授权的商家进行购买,以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江丽仪、董斯颍

[ 编辑: 李若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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